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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箱使用中电邮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争议
发布时间:2025-10-10 来源:蓝岸信息 浏览次数:20
       事件:侵权画现场低价成交
  2012年4月,委托人赵心从他人处购买25幅作品后,委托北京琴岛荣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5月中旬,赵建成发现琴岛荣德公司拟上拍的涉及自己的14幅作品中,有9幅系伪作。赵建成于5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拍卖公司将伪作撤拍,但直到5月27日拍卖会结束,琴岛荣德公司仍未给予回应,且9幅伪作在拍卖现场均已成交,成交金额总计约30万元。
  “这次被侵权的《徐悲鸿》曾在2012保利春拍中以126万元成交,而仿造的两幅伪作在琴岛荣德公司均以3万余元的起拍价成交。”赵建成认为,这一既成事实已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学术声誉和市场行情。
  随后,赵建成以著作权、署名权、发行权被侵为由,将拍卖行琴岛荣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赵建成同意,法庭追加涉案作品拍卖委托人赵心为第二被告。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原告以电子邮件通知被告撤拍,是否可以认为被告拍卖行事先知情引发争议,即在司法上邮件通知是否有效。对此,相关专家认为,艺术家是否有法律效应的证据是维权的关键所在,律师建议艺术家需提早预防,加强权益保护。
  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对赵建成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但委托人赵心的涉案行为在事实上扩大了侵权复制品的负面影响,赵心需要在雅昌艺术网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以此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拍卖行不构成侵权
  在拍卖会结束次日,琴岛荣德公司以9幅拍品真伪存在异议为由,通知竞买人撤销拍卖,并将涉案拍品退还委托人赵心。然而,双方就案件中涉及的原告以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在司法程序上是否是有效通知的途径引起争议。
  对此,琴岛荣德公司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在拍卖会结束后通知竞买人撤拍,是因为在拍卖会开始前一直忙于拍卖会的筹备工作,并未看到赵建成发送的邮件,拍卖会结束后才发现了该邮件。“我公司对拍品伪造情况并不知情,赵建成也没有以可靠的方式通知我公司,我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建成代理律师李丰才认为,拍卖行会在拍卖预告中公示工作邮箱,发到该邮箱的文件在法律上属于有效送达,且画家是在拍卖会举行前7天向拍卖行发送的邮件。“很明显他们侵犯了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发行权。”
  法院一审判决,虽然赵建成已经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向琴岛荣德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但仅根据赵建成发送邮件的事实,不足以推定琴岛荣德公司在拍卖时已经查看该邮件,同时,依据《拍卖法》第61条的免责条款,琴岛荣德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电邮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针对电邮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马琳律师表示,2013年1月1日,新修改《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修改后的民诉法对证据的类型进行了新的调整,根据新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在这些证据类型中,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电子数据成为新增证据类型,取证会更加容易,这为今后维权人带来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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